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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监管看我国P2P网络贷款发展

时间:2017-06-23 15:47 来源:博途论文网--专业论文发表 作者:博途论文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兴起,网络P2P借贷这一新生事物也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引导这一潜力巨大的融资方式健康发展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从P2P网络贷款现状入手,在借鉴国外模式的基础上分析其优越性和风险性,由此得出对当今P2P网络贷款行业乱象丛生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互联网;征信体系;法律监管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普惠金融”成为热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种种政策促进普惠金融的情境下,P2P网贷作为民间借贷的新模式也随着社会闲散资金的激增而发展迅猛。时下热门的P2P 网络借贷是起源于英国的一种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实现个人高效便捷地借贷资金的新兴业务模式,2005年3月,第一家网上贷款平台 Zopa在英国伦敦问世,随后这种借贷模式迅速风靡世界[]。我国网络金融P2P借贷平台于2006年应运而生,十年来在发展迅速的同时也面临着体系不完善、亟待监管和法律规范等问题,金融法治创新已势在必行。
在我们的生活中,P2P、网贷、互联网金融等众多新名词频频见诸报端,打着低门槛、高收益旗号的众多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已让人司空见惯,真正给大家留下深刻印象的反而是一些问题案件——前不久警方公布了“e租宝”非法集资500多亿,回顾这个号称专注于融资租赁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自2014年上线运营以来,以高收益为诱饵,声称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0%到14.2%之间不等,受到了众多投资者的追捧,仅仅在一年以后,“e租宝”就因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e租宝”事件绝非偶然,从2013年的76家问题网贷平台,到2015的896家,三年内出问题的网贷平台数量平均增幅已超过300%,仅2016年上半年,就有515家。借用银监会的话说,“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
 野蛮生长的P2P网贷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更多机会的同时,也暴露了体系不完善,监管缺失,尤其是立法缺失的问题。当前与网贷相关的法律规制主要是《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2016年8月,由银监会和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尽管其一定程度上对P2P网贷的发展现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仍应看到这其中蕴含的问题:首先,《暂行办法》只是构建了对P2P网贷监管的基本框架,还需要一些具体的配套制度,才能落地运行。其次,《暂行办法》中的一些制度是原则性和创新性规定,还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检验。《暂行办法》只是由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尚处于不成熟的“暂行”阶段,并且尚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兴起原因及蕴含风险
互联网金融不应被谈之色变,P2P网络贷款暴露出众多问题也能反映出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佼佼者地位。
   (一)P2P网络借贷的优越性
想要解决当下P2P网络贷款的现有问题,就要追溯到网络贷款时兴的原因。相比于传统银行较为落后死板的服务状况,网络借贷的优越性更为突出。表现在:
    1.低门槛 
相比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例,掌握着社会中绝大部分金融资源的商业银行在选择信贷客户时往往倾向于选择实力背景雄厚的大型公司企业,这导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群体的贷款融资需求得到满足的难度加大,贷款需求者转而寻找其他融资方式,从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壮大。同时由于银行贷款信贷产品的种类有限性,提供抵押担保的要求严格,也使许多贷款需求者望而却步。而P2P网络贷款的多数业务都面向中小规模的贷款需求者,存在着种类多、门槛低的优点,相比较而言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和更广阔的市场。
    2.快捷方便  
网络借贷平台为用户提供从信息注册到借贷成功后的还款付息全程的服务,而这些“一站式”的服务仅需要借贷双方注册成为借贷平台的用户并在网上完成身份验证,相比较于银行贷款,P2P网络借贷信用评级的依据范围更宽:电话账单、银行流水、租赁合同、工作证明等材料均可以成为获得贷款额度的依据。尽管这样宽松便捷的贷款过程暴露出了网络贷款存在着许多的漏洞,为许多不法分子提供作案机会,但不可否认的是与放款时间长且审查严格的银行贷款相比,P2P网络贷款更能为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规模借款人提供更为快捷方便的贷款渠道。
    3.高回报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闲散资金的增加,大部分居民手中的积蓄都选择进行再投资, 一般网络借贷平台所宣称的提供贷款年化收益率10% ~25%无疑带来了极大的诱惑力。同时网络借贷平台的门槛较低,如果将其作为投资产品,无需具备数额巨大的资金,对于想要投资但有资金有限的投资者来说不失为一个好的投资途径。
   (二)网络P2P借贷蕴藏的风险性
    第一,借贷的门槛低意味着实力背景不那么雄厚的小微企业和个人也能容易地获得所需资金,这便利了贷款者的同时也意味着借款人受到偿还的风险加大了,中小企业运营的风险性使资金受到偿还的可能性下降,这其中也不乏运营吃力的企业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来维系资金链,这其中的风险可想而知。
    第二,在看到网络贷款平台一站式贷款过程的便捷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用户身份审核宽松所带来的风险:用户通过网络提交的资料可信度并不高,一些作为贷款额度依据的所谓证据材料也存在极大被伪造的可能性,但大多数网络平台出于追求用户量的增加或其他原因,不去追究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这就为提供贷款的用户埋下了无法追讨的祸根。
    第三,在许多网络贷款公司打着高收益的旗号招徕客户时,一些盲目的投资者会被作为诱饵的高回报率所诱惑,他们在网络贷款公司充满鼓动性的广告文案中忽略了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并存的事实,最终导致血本无归。
   第四,许多网络贷款公司没有建立完善的资金托管机制,增加了网络贷款的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暂时存放在网贷公司账户中的大量资金缺乏监管,面临着被挪作他用或被转移甚至被携款潜逃的风险。此外,在许多网络贷款公司中存在着“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即表面上作为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机会的平台,实际上利用双方交易资金发行金融产品,破坏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秩序,严重者甚至触犯刑法,面临着非法集资和诈骗的罪名[]。
    第五,关于网络借贷及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相对模糊,监管也不明确,导致网络借贷可能为犯罪提供有利条件,例如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出借人和借款人两个身份,轻松实现洗钱或转移资金等犯罪行为,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一些服务形式本身就游离在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灰色地带,稍一越界就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甚至直接触犯刑法。
 
三、完善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的建议
在对网络借贷领域的规制中,政府作为引导者,应当重视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尽量通过通过法律手段、市场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手段干预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聚焦时下网络贷款这一新生事物,不难发现要实现其规范发展,不仅需要引入行业自律监管,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引导和制约。而在法律监管方面,仍然存在着立法模糊,监管不明的现状。现针对如何利用法律来规范P2P网络贷款领域的发展提出如下对策: 
   (一)完善立法
    要清理现行法律中的不适条款,加快关于网络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清理现行法律中对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贷款发展进行限制和禁止的内容,同时修改可能被利用于进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一些滞后的法律条文。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迅速,使得有关于其的立法领域存在较多空白,相对滞后。相比于较为成熟的证券法、保险法等起到了相关行业的引领者和制约者作用的法律而言,缺少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制也是互联网金融业尤其是P2P网络贷款领域出现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不仅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也要修改例如证券法、银行法等一些生效年限距今较久的法律里与互联网金融和网络贷款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
2016年8月,由银监会和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明确了银监会、公安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网络借贷业务中的监管职责和相关法律责任,也对网贷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是网络借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趋向完善的标志之一,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迅速性,使得法律规范很难与其发展保持同步,因而在为网络贷款提供合法地位的同时,也要适时修改相关法律,谨防不法分子利用现行立法的漏洞,以网络贷款为手段实施犯罪活动。
   (二)将网络借贷接入征信体系
网络借贷平台的便利性固然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交易,但极易伪造的身份验证和资信状况加大了用户的受偿风险,造成网络借贷行业的混乱。因此不但要通过法律法规强制统一P2P网络贷款行业用户的准入系统,还要接入国内居民征信体系,不偿还或过期偿还将被个人信用报告记录在册,从而加大违约成本,降低偿还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较为成熟的欧美发达国家,具备成熟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是其发展成熟的原因之一。例如在英国,借款人在 P2P 网络借贷平台注册需输入与个人信息、银行账号等相关的社保账号,偿还记录直接关系到其银行账户和个人履历,违约成本极高。在美国,P2P网络借贷公司会审慎考察客户的社会保障号、银行账号、信用记录、个人税号等,并通过不同信用等级的用户间相互监督的办法来使坏账率保持在较低水平[]。
加强网络借贷公司和金融征信体系的合作不仅有利于国内居民征信系统的建设,还将促进行业间的信息共享,增强行业间的互相监督,使得网络借贷领域趋向于规范化。
   (三)用法律手段规范网络借贷违约惩戒
    P2P网络借贷的实质是民间借贷,但与传统的民间借贷有所不同,传统民间借贷通常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达成借款协议,而P2P网贷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则是通过中间网络平台达成借款协议。由于P2P网络借贷所涉及金额大多为小额贷款,因此当借款人违约时,一些网络平台购买出借人的债权,采取雇佣打手等破坏治安的暴力催债的方式,严重者甚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一些出借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最终以高昂费用换来得不偿失。如何保护出借人的权益需要法律出面,规范网络借贷的还款行为,建立网络借贷违约的惩戒机制是使其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
   (四)用法律手段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和运作
P2P 网络借贷平台以其广泛的用户群带动着巨大的资金量,在规范的 P2P借贷交易中,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提供给交易双方交易机会的中介机构,不作为借贷关系中的任一方当事人,并且不接触借贷双方资金。而目前不少 P2P 网络借贷平台却自身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 参与到 P2P 网络借贷的业务运营中,由此面临着非法集资等罪名和虚假宣传的风险。
首先,由于行业门槛低,缺乏外部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极有可能将用户资金吸纳入自己账户,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在未经批准注册的情况下非法发放贷款,发行金融产品,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和诈骗。其次,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网络借贷平台所宣称的提供贷款年化收益率10% ~25%无疑带来了极大的诱惑力,在缺乏第三方监管,进驻门槛低的情况下,许多网络借贷平台以虚假的高额利率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提供贷款,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积累一定资金后携款跑路,若放任网络贷款公司虚假宣传高收益率,就是听任投资者误入歧途。监管部门需要对这一行业的准入和运作作出明确法律规范,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引导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中,金融创新无疑是一把双刃剑,激发了潜藏的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产物,既繁荣了借贷市场,也缓解了中小规模主体融资难的问题。随着2016年8月,由银监会和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传递出一个由国家引导 P2P 网络借贷行业规范发展的信号,相信会有更多更健全的法律法规在这一新生领域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推动互联网金融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 柳立.完善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体系[N].金融时报, 2013-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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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黄震,何璇.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电子化,2013(2):9. 
[4] 官大飚.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对策[J].台湾农业探索,2012(5):11.
[5]刘宇梅. P2P 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探讨[J].法治论坛,2013(2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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