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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文化遗产保护对我国现状的启示

时间:2014-01-12 14:4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摘要:我国是排名第三的世界遗产大国,但是我们的遗产保护现状却不尽人意,诸多问题暴露出我国遗产保护工作的薄弱之处。我们在这个领域的缺失与一个世界遗产大国的身份不相符,为了使我们从世界遗产大国转变为世界遗产保护强国,借鉴先进的保护经验不失为一条捷径。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启示借鉴
近年来的实践已经表明,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问题上,我国相比其他文化遗产保护优秀的国家,无论是理论思考还是实践经验都相当欠缺。如果以既有的理论和经验来指导这样一场史无前例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不但很难与国际社会接轨并取得它们的认同,就是那些珍贵的遗产也会因保护理念的滞后而葬送在现代人手中。倘若面对这些失误无动于衷,仍视国际规范与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保护理念与原则如过眼烟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但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同时也会使更多的文化遗产因理论的无知而蒙受更大损失。因此,借鉴国外经验,更新学术理念,提高理论水平,使我们不犯或少犯错误,已经迫在眉睫。
欧洲各国对文化遗产重视程度之高、保护理念之先进,组织系统之严密、法律建设之完善,都是许多国家所望尘莫及的。他们的理论与实践为人类文化遗产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早在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I—COM)就在《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中提出:“无论是从哪个朝代传承下来的历史建筑,都饱含有往昔岁月的诸多信息,并因此而成为人类古老文明的活见证。人们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了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这些历史遗存看成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同时,人们也意识到:将这些遗产真实而完整地保存下来,传承下去,是我们应尽的责任。”欧洲各国在世界遗产的保护上多采取动态保护,配合先进的技术手段,把开发利用和保护结合起来。国际性的历史保护潮流也从保护单座文物建筑提高到保护历史建筑群,并进一步扩大到保护历史街区及历史文化名城。
一.他山之石——德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优秀举措
在遗产保护法规建设方面,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诞生之前,德国国内法已有相当的基础,1902年德国就制定了保护优美景观的法律,1971年古迹保护的内容也被纳入联邦建筑基本法的框架中。德国是世界上对世界遗产保护所作法律规定最严格的国家之一。例如,德国《风景保护法》规定:如要占地建厂,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由于开辟建筑用地而造成的对自然环境的损害进行补偿。”同时法律还规定,在工厂建成后的数年内,要把工厂周围的自然环境状况恢复到原来评定的分值。德国《森林法》还规定,凡是原始森林不许砍伐,凡是可植树的地方必须植树,凡是农民利用私家土地种树的政府给予补助。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由于像德国这样先进国家的国内法制的成熟,才促成了国际相关公约及法律的诞生:另一方面,德国在成为遗产地国后。其国内立法的理念和原则也都努力地与国际法保持一致,并在保护体系中确立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条例、政令,对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层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从1993年起.德国开始实施《环境赔偿责任法》,目前还实施了生态税和环境税。德国世界遗产保护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确,它强调保护工作不是独立进行的,而是多方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保护体系涉及到的制度、管理、资金等多个环节,如保护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体系等,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这为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德国整个自然文化产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间的力量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在遗产管理工作方面,德国对世界遗产采用了地方自治型管理,中央政府只负责政策发布、立法等面上的工作,而具体管理事务则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在德国,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是
地区和州政府的职责。国家公园和大部分面积较大的自然保护区都归地区和州政府所有,一些面积较小的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归社区或私人所有,各个州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立
法。如科隆市立法规定,所有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科隆大教堂(157m)的高度,大城市的老城区保持原有风貌等。在遗产保护资金投入方面,德国建立了统一的遗产管理机构,遗产管理费用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在资金保障方面,德国立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对象的资金补助额度和数量,其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通常是保护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款项数额巨大。例如,早在1997年,德国柏林就将14亿马克(大约6O亿元人民币)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第二,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投资的方式也存在。例如,德国的古堡允许出售,有的只是一欧元的象征性价格,但是法律要求购买者必须投入资金进行维护,必须有相应部分对公众开放,必须展现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形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机制。第三,其他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定也为遗产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如减免税收、贷款、公用事业拨款、发行奖券等,这些都使遗产保护资金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为遗产地修复进行的投资可以减少所交税收。此外,德国还积极援助国际世界遗产项目,联邦外交部为130个国家展开的1200多个项目提供了大约33000000欧元的资金。在遗产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德国高校在遗产保护领域内的理论研究及专业人员的培养,为德国世界遗产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德国考古研究所在国外已经非常知名渤兰登堡州理工大学“建筑、土木工程和规划”学院的世界遗产研究专业就是目前世界上最早的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世界遗产”概念而设立的新专业,它培养出了大批结合建筑学、生态学、管理学、经济学、旅游学的综合性、跨学科的全新遗产研究人才。截至今日,德国在考古和文物修复、遗产文化、绿化技术、污水和废水的再处理、新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升级以及旅游业管理和目的地管理方面拥有了一大批世界级的人才。在遗产利用方面,德国除了保护32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地以外,还保护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建筑,总共5000座城堡和宫殿、6000座博物馆和500座展览馆,还有许多独一无二的小型文化宝藏和自然保护区,同时还发展了文化产业、休闲产业与旅游业,以遗产资源的鲜明文化特征吸引大批游人,并带动了本地传统和现代产业发展。在德国的世界遗产整体规划中,从毛尔布劳恩的修道院到吕贝克老城,从弗尔克林肯炼铁厂到柏林的博物馆岛,“德国世界文化遗产协会”根据各遗产地不同的文化内涵。将德国的32个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整合起来,连成富有吸引力的旅游线路。2003年4月,协会出版了题为“生动的历史——德国的世界文化遗产”的宣传册,该手册的中心主题是保护和利用世界文化遗产的创意和设想。除了介绍世界遗产地本身外,还推荐了若干条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的世界遗产旅游线路,如葡萄酒之路、啤酒与宝石之路、音乐之路、工业之路等。
在遗产地社区建设方面,德国鲁尔区工业遗产旅游就是很好的例子。在实施工业遗产保护与产业调整中,他们把让民间承担保护项目的过程都变成一种就业过程,开辟了新环保技术研发和升级的就业空间,同时也给当地产业转型带来契机。再如,德国在IEl城改造的过程中也很好地处理了遗产地与社区的关系,杜伊斯堡景观公园的经营主管拉贝认为:“只是通过文物保护的方式并不能拯救这些古建筑.因为在博物馆里并不能生活,谈不上任何发展的机会。只有将整修古迹和城市发展结合起来,才能防止古城继续衰败,同时保障人类的生存基础。”德国中部欧洲中世纪都市遗迹——班贝克古城还保存着中世纪的景观,古城每一幢房子里都住着当地民众,沿河是一排排渔民之家,正是有了他们的精心呵护,古城才得以保护和延续,这些做法都堪称世界遗产保护与发展的成功典范。
二.可以攻玉——借鉴优秀保护方法,选择适合国情的保护手段
1.建立合理的保护管理机制和法律保障
世界遗产作为一种公共性资源,对遗产的保护理应由国家来承担,即由政府来承担保护世界遗产的成本,因此政府也是管理主体。所以,经营权要严格控制。但在目前我国世界遗产保护与景区管理体制不完善,有政府主管的,有企业主管的,有股份制的,不一而足,四川也是这种情况。因此遗产的开发利用形式也多种多样,但以遗产旅游和文化产业开发为主。事实上,只有合理的管理体制,才能正确处理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也才能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着遗产管理水平,从而使遗产管理水平与遗产品位脱节。世界级文化遗产可能面临的是二流、三流的管理,那里的总体规划、保护、展示等均与世界级品位有着相当大距离。因此,应该按照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对于不同等级的文化遗产,管理者的学术级别和业务能力的标准应当不同,管理制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高级别遗产,应向上集权;对于低级别遗产(尤其是具有遗产要素的土地资源),应向下放权,包括以更灵活的方式,让社会去经营。单一的政府管理体制,无法管理各级文化遗产,也管理不好它们。在文化遗产问题上,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制定和贯彻管理法规与标准。在我国,各级、各地的文化遗产问题是相当共同性、普遍性。这说明有继续完善法规和标准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法规不仅要有制约作用,还要有指导、引导作用。既要指出不能怎么干,又要指出应当怎么干。管理标准应当是系统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我国在这两方面均有欠缺。法规重于制约,欠于引导。标准则更为欠缺,这使我国越来越多的著名遗产地热中于非遗产的外围性管理标准,如旅游景区等级标准,IS09000系列、lSO14000系列、绿色国际等。其中有些内容是无益于甚至有害于遗产保护的。我国十分需要树立能体现现代的文化遗产管理和经营要求的遗产地和遗产单位榜样,将它们的经验进行提炼,并纳入法规和标准之中。
2.妥善的再利用文化遗产和建筑遗产
与时俱进地进行管理。现代的文化遗产管理与过去相比已有很大发展。文化遗产已由过去的偏重保存(PreSerVati0n),发展为同时关注使用的保护(C0nSerVatj0n);文化遗产的服务对象已由过去的少数人享用,发展为全社会、国际性、甚至全球性享用。这样,文化遗产事业已不仅是文化问题,而且是经济问题。经营问题、市场问题、非营利制度问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均成为现代的文化遗产管理的主题。另外,对文化遗产概念和保护概念的认识,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着。这一切都要求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应当与时俱进。仅仅根据传统的概念、传统的管理思想、传统的制度和做法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针对新的文化遗产局面的制度创新,必须要有与我国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制度创新,必须要有与国际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相一致的制度创新。
3.针对中国国情,进行保护管理
这一特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背景特点,这是指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与制度;其二是资源特点,这是指中国文化遗产的类型。这样,我国在改进文化遗产管理时不能一味照搬发达国家的制度与标准。现在中国文化遗产界有一种看法,认为世界文化遗产的评审标准不大利于中国。我理解这说法,因为现时的标准是欧洲人按欧洲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的,未能吸纳中国的文化遗产特点(如崇尚厚葬、天人合一、文化起源的多样性与融合,等等)。我们应该以我国的独特性去补充和丰富世界遗产事业。但要使现时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能接受那些基于中国特点的思想、概念和方法,我们应拿出过硬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让人家信服。这是我国文化遗产界的责任,也是我国学者们急需努力的。
参考文献:
【1】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刘先觉、陈泽成.澳门建筑文化遗产.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3】董革冰.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经济发展——对沈阳“一宫两陵”申遗成功后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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