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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时间:2014-01-12 14: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政府采购在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节约财政开支,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已超过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涉及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国内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鉴于此,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必要研究和探索,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
关键词:政府采购 寻租 反腐倡廉 

  •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的寻租行为。政府采购中寻租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按照《政府采购法》的集中采购模式,政府采购行为从审批、采购执行、验收、付款整个过程,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财政部)集中采购机构、物品使用单位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制度通过购买、验收、付款的三者分离, 构成相互制衡的机制。政府采购行为的流程一般是由物品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 在经过批准得到资金支持后, 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具体采购, 货物由使用单位验收。使用单位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予以接受后, 结算中心才支付货款。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机制,从而保证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规范和高效, 防止不良行为的产生。
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现行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监管力度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使政府采购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与原始意图发生偏差,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物品使用单位和采购主管部门之间的寻租
实行政府采购法后,物品采购的大部分权力要转移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这对物品使用单位的部门利益是削弱。物品使用单位希望能通过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寻租, 提高采购限额标准, 缩小采购范围, 或者变集中采购为分散采购。其目的都在于尽可能维护自己对物品的采购权, 增加自己对供应商和其他部门设租的机会。在实际运行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颁布很不规范, 随意性很大,许多地、市、州没有得到授权就自行发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这为物品使用单位向采购主管部门进行寻租提供了便利。
(二)采购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寻租
由于采购主管部门有着采购审批权, 能影响到物品使用单位的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获得采购权会向采购主管机构寻租。另外, 政府集中采购的制度、程序、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与物品使用单位相反,集中采购机构为了增加自身权力范围, 会向采购主管部门寻租以降低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采购范围。并且我国的采购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往往是一个部门(财政部门)存在着监管漏洞,共同利益的驱使,也使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寻租行为。
(三) 供应商和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寻租
 尽管《政府采购法》中规定采购机构在执行采购计划时可以选择采用多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但《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开招标程序和适用情形; 并且竞争性谈判方式也存在着许多的“黑洞”,“陪标”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的不完善为采购机构的寻租行为提供了便利。由于集中采购多是大额订单,利益的驱使也让许多供应商愿意寻租以获取高额利润。
(四) 供应商和物品使用单位之间的寻租
供应商清楚自己中标后期的大部分工作必须和物品使用单位打交道,为了顺利通过商品验收, 或为了以后的合作,供应商会选择对物品使用单位寻采购中心,但采购权的“利空”可能会促使其利用验收权进行设租。
(五) 供应商和结算中心的寻租
政府采购大多是由物品使用单位验货合格后, 由结算中心负责结算货款,供应商为了防止结算中心人为拖欠货款, 加快资金周转,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时也被迫向结算中心寻租, 以便尽早拿到货款。
(六) 供应商和采购主管部门的寻租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成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物品使用单位和结算中心共同的主管单位。与以前供应商需要向物品使用单位寻租的情况相比,现在供应商要向集中采购机构、结算中心、物品使用单位等多个部门寻租,租金增大。这样的话,供应商与其对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进行寻租, 不如直接向主管部门寻租。供应商为了成为政府采购中的物品供应者,采取高额佣金或其他手段使主管部门与之合作, 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则利用自己的权力优势进行寻租。
由于寻租活动的存在, 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生产活动的低效率。同时政府采购相关官员的设租行为,腐化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破坏了社会的正当价值观念,破坏了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 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信誉。
三、我国政府采购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一)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创新
政府采购目前仍存在不少腐败和不公平的现象,所以要防止腐败和不公平,降低政府采购的风险,必须要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首先创建一个良好的政府采购法制环境。同时要以实践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基本法,完善修订政府采购配套法,并且依法制定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财政部目前已全面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各地方省、市、区县也纷纷成立了专项治理小组,并为此开通了举报电话和信箱。以有效预防政府采购当中的商业贿赂现象,消除商业贿赂对政府采购的影响。
  中办发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在政府采购等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具体治理重点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既包括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又包括社会代理机构。
(二)政府采购运行制度创新
即在政府采购实施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的组织下,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和步骤进行采购。科学的采购程序大体应包括以下三个阶段:1.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由各采购单位提出,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审查各采购实体的采购需求时,既要考虑采购预算的限额,同时还要考虑各采购单位的采购要求的合理性。2.实施采购。首先确定采购方式,目前,国际上通用的采购方式有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谈判采购等。但是每个项目的情况不同,采购方式也有所不同。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非常重要,采购方式选择得当,不但可以加快采购速度,而且还可以节约投资,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消耗。其次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预审,或对供应商的资格做出要求,只有合格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再次执行采购方式。一旦确定了采购方式,就必须严格按照已定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操作,如果确有必要改变采购方式,必须告之供应商。四是签订合同。无论通过何种采购方式,最终都要形成一个合同。合同给予符合采购实体事先公布评审标准的供应商,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须按标准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合同商能够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3.履约验收。在此阶段,供应商必须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向采购实体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实体和合同商都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否则属于违约,违约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向合同的另一方赔偿损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实体对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合同验收一般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要做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验收证明书上签字。 财政部门按验收证明书及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政府采购的有关资料需要很好装订,长期存归档以备审查。有的项目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完成,更需要保存完好。
(三)加大寻租成本 
其一, 提高政府官员的经济收入和社会福利。经济收入和社会福利的提高可以增大政府官员的寻租成本, 减少其利用权力寻租的机会。其二, 加大惩罚力度。一旦贪污或行贿行为被查处, 就要对相关双方处以高额罚款、监禁等处罚, 提高寻租的成本。其三. 加强监管力度如果我国能根据实际国情建立一个高效廉洁的监督管理机构和一套行之有效的制衡机制, 也就能有效地遏制政府采购中的寻租问题。
(四)电子化采购是政府采购改革的方向。
   从国际政府采购发展趋势看,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是改革的方向,目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运用,电子化政府采购与传统采购方式相比,不仅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还能医治信息不对称问题,消除空间障碍,提高采购时效,降低采购成本,政府采购网络化以电子计算机为中心,建立具有现代技术与手段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 不仅便于各级政府、各级采购管理机构、投标者、科研等部门查询、研究、决策及其运用; 还可以为政府采购提供采购所需专家人才、改善政府采购的数据和信息资料以及提供合格的供应商。网络系统保证政府采购透明和有效, 政府采购部门及其官员的行为“像金鱼缸里的鱼一样”得到有关机构的监督, 以保证采购既经济节省又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增长。
参考文献:
(1)周文红 《浅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路径》,《管理前沿》2005年第9期
(2)李丁 《如何做好货物类政府采购工作》,《北京物资流通》 2006年第4期
(3)康辉  伊丛丛 《委托-代理理论及其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物流科技》2004年第3期
(4)张晓晶 雷云罡《 政府采购中的垄断腐败》  《科学决策月刊》2007年4月
(5)兆丰  《政府采购难以市场化》,《互联网周刊》  2006年4月
(6)罗蔚  《政府采购遭遇多事之秋》,《产权导刊》  20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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