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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书的发展脉络探析

时间:2016-10-31 13:34 来源:博途论文网--专业论文发表 作者:博途论文

【摘要】:法律文书是现代法律的产物还是古代文化的延续?法律文书有没有自己发展的历史遗迹?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大量的研究才能回答。这篇文章列举了大量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文化典籍资料,通过各个时代固有的法律文化现象,拨开千年的历史烟云,缕出法律文书的发展脉络,勾画了法律文书产生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大体走向:奴隶社会——古代法律文书的产生期;封建社会——古代法律文书的发展和成熟期;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法律文书的嬗变期。清朝末年出现的现代法律文书模式,开启了中国现代法律文书的先河,功不可没。
【关键词】:古代;法律文书;产生期;发展期;嬗变期
The Development Vein of Ancient Chinese Legal Instruments
AN Xiu-ping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Taiyuan Shanxi 030012, China)
Abstract: Are legal instruments the product of the modern law or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ancient culture? Do legal instruments have their own historical development? Such questions can be answered only through plenty of research. Through listing a large number of existing research results and cultural books and information, and various inherent legal and cultural phenomena in each age, this article uncovers the history mystery, sorts out the development vein of legal instruments, and states the different stages and general trend of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legal instruments: slave society was the producing period of ancient legal instruments; feudal society was the development and maturity period of ancient legal instruments; semi-feudal and semi-colonial society was the evolution period of legal instruments. Modern legal instrument mode, appearing in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opened the precedent of the modern Chinese legal instruments and has made a great contribution.
Key words: antiquity; legal instruments; producing period; development period; evolution period
 
 
中国古代法律文书的发展脉络
 
法律文书是现代法律的产物还是古代文化的延续?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大量的研究才能回答。
“在谈论中国法律的时候,中西学者的一个显著不同就是对“传统”的感觉。西方传统的“法言法语”在现代法律中的遗存比比皆是;而中国,如以战国的《法经》为起点,延续了两千余年,若以商周时期的“刑书”为渊源,则延续了四千余年的法律术语在现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已经是踪迹难寻。”这究竟是为什么?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深远的文化渊源和丰厚的文化遗产。尽管古代的文化遗产不可避免地受到时代和阶级的局限,隐含着一定的糟粕,但也必然保留着多少代人的智慧结晶和文化精华。
法律文书是法律活动的产物。它随阶级、国家、法律的出现而出现,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为了探寻中国法律文书的发展脉络,我们利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文化典籍资料,特别是古代法律文件,通过各个时代固有的法律文化现象,拨开历史烟云,缕出法律文书的发展脉络及大体走向。
一、法律文书产生的必备条件
法律文书产生于何时?很难断定。但有一点是确信无疑的:法律文书是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法律活动的产物,同时,它的形成还需要有另一个必要条件——完善的文字系统。试想,没有完善的文字系统,法律文书又如何表现呢? 
(一)法律的出现
法律文书伴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产生,是法律活动的产物。法律文书离不开文字,如果没有文字则无以表述,如果没有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则法律文书就不成其为法律文书。由此,法律是法律文书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人类经历了漫长的童年时期——原始社会,到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大提高,人们的劳动产品除了维持自己的生存,还有剩余,这时在氏族之间的战斗中被俘获的人就成为胜利者剥削和奴役的对象,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氏族制度的瓦解,战俘成为最初的奴隶,氏族首领则转变为最初的奴隶主,这样人类社会的第一个阶级社会——奴隶社会就产生了。
统治天下须以法典来实现,实施法律须以文书来先行。法律是进入阶级社会并建立了国家以后必须出现的。考证我国奴隶制法的产生,在夏朝,刑罚已经比较齐备。《尚书·大传》中“夏刑三千条”,所指并非制定法条文的数目,而是指判例存在的规模。⑴“据东汉经学家郑玄的说法,这三千条乃五刑之数,即是“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⑵ 可见,夏朝判例已经存在一定规模,统治者制定“禹刑”的目的在于镇压人民“犯上作乱”的反抗行为。让老百姓无可奈何地对国家的法律俯首奉行,不敢越雷池一步,从而达到维护统治秩序,使天下太平之目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了。
(二)文字的出现
法律文书离不开文字,文字的出现是法律文书起源的先决条件。
“语言起源从来就是让语言学界为之着迷的课题。” ⑶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又是人类的思维工具。人类运用语言进行思维与表达,以实现彼此交际与交流思想的效能。在原始社会里,人们在共同劳动和生活中,由于要协同动作、交流思想和表达感情,就产生并逐步发展了语言。但是,语言受到时空的制约,不能远传,也难以持久。为了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人们便创造出“结绳”、“刻契”、“绘图”等记事表意的方法,作为记录一定语言的符号。这实际上就是上古文字的萌芽。这样,又经过漫长的发展演变,有人把这些符号加以研究,整理成象形文字,在更大的范围内通行起来,日益丰富和发展。于是,文字便产生了,“文字的起源——从结绳、刻契、图画文字到表意文字” ⑷
从我国河南安阳小屯出土的商代甲骨文来看,汉字发展到商代的武丁时期已大体定型,具备了汉字的基本结构和语法的基本形式。这说明甲骨文还不是我国最古的文字。众多历史学家认为,按照殷墟文字已达到的成熟程度,肯定夏朝已有原始的文字。从河南登封王城岗遗址新发现的夏朝文字,足以佐证。这说明我国的文字和文书的起源,最迟在夏代,还可能更早。成熟的文字系统,为法律文书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法律文书在这样的条件下便应运而生了。我国最早的朝代当属夏朝。夏代应该出现了法律文书。
二、奴隶社会——古代法律文书的产生期
中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上下五千年从未中断过历史文化。“在各自天灾人祸的袭击之下,世界上许多古老民族的档案文化尽管曾经盛行一时,但都难免灭顶之灾,出现大幅断层。而仅有中国传统的档案文化能以其特有的机制衰而复盛,披荆斩棘,并孕育了灿烂的中华民族深厚的政治文化、典籍文化和史学文化,在维护中国民族统一性和连续性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⑸受此影响,中华法律文化自然也自成体系、源远流长,这在世界上绝无仅有。
(一)西周晚期的判词
研究古代法律文书有两大途径:一为出土文物,二为古代文化典籍。我们除了从古籍中搜寻(古籍所载法律文书不多) 外,只有从地下发掘的古代文物中去考察。
远在殷商的甲骨文和西周的金鼎文中,就有一些记述奴隶主对奴隶的惩罚和王室对贵族之间的争讼的裁决。其中到现在为止,我国发现的最早的有关法律文书文字记载的出土文物,当属1975年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一件青铜器——匜(洗手用具)。这件判词距今约三千年,可以说是迄今发现的一份较早的判决书。 其上铸有铭文一篇,“学术界称之为《匜铭文》” ⑹。青铜器上铸造着157个字,记载的内容是西周晚期的一件讼案,判词内容表明当时的裁判已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量刑情节、法律责任等, 语言简洁、语义单一,初步体现了法律文书的必备要素。
相传,西周中叶的诉讼程序及法律文书已相对齐备。对于重要的案件须由原告呈“剂”(诉状);审讯要听“两辞”(双方供词),并记录在案,叫做“供”(法庭笔录);裁决要有“书”并当庭宣布,叫做“读书”(宣判);执行判决叫做“用法”(执行)等等,整个诉讼过程均有相应的法律文书。
(二)春秋时期的书状
到了西周,已有了一套完备的诉讼、审理制度。当时的法律规定,除轻微案件可以口头陈述,一般要具状告官。所具之状,当然就是书状了。
这一时期,不仅有了较完备的诉讼、审理制度,而且还出现了专门帮人打官司的人。有古书(如《荀子》《吕氏春秋》《邓析子》)记载:春秋时期的郑国就有一个名叫邓析的人专门帮人打官司。小案子要人一件衣服,大案子要人一条裤子,作为酬谢。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曰变。” ⑺邓析能言善辩,靠打官司吃饭,说明这一时期有了专职的办案人员,书状已经在民间开始使用。
奴隶社会,随着法律制度的产生,既有较完备的诉讼制度,又有专兼职的司法人员,既有规范性法律文书,也有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如判词、笔录、书状等,只不过是法律文书的雏形罢了。
三、封建社会——古代法律文书的发展和成熟期
漫长的封建社会,法律文书开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文化现象,在缓慢而有起伏地发展演变着并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
(一)秦汉——法律文书的初级发展期
1.秦代法律文书
早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秦孝公任用商鞅(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为左庶长,于公元前356年实行变法,采用李悝《法经》,对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改“法”为“律”,为秦代封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秦始皇统一中国,为巩固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厉行法制,重用司法狱吏,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均有法律规定。秦始皇三十四年,在丞相李斯(?-公元前208年)的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把原有的法律加以改进与完善,颁行全国。秦朝法律已初具规模。
按秦律,司法官受理案件的途径有三条:原告起诉、官员检举、犯人自首,这就相应地产生了自诉状(称“帖”)、公诉书(称“纠举”)和自首书。在断案中,既重口供(称“供”)又重勘验(勘查笔录称为“爰”)。
1975年在我国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代墓葬第11号墓发掘出大量的随葬的竹简,据专家考证,这是一个名叫“喜”的法官的随葬品,时间大约处于秦始皇称帝前后,因此,学术界称之为《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出土的秦代竹简有1155支和残片80块,内容多是规范性法律文书的摘抄和阐释法律的文书以及法律文书,计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语书》、《封诊式》等篇目,其中与法律文书密切相关的是《封诊式》的竹简。《封诊式》是关于查封、检验的程式的汇编,可算的上是我国最早的法律文书的样式的汇编。全书简共98支,经专家整理后,分为25篇独立的文字,每篇简首写有小标题。《封诊式》中的《治狱》和《讯狱》两节列卷首,讲的是审理案件的原则,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其余各节“爰书”(即勘察检验文书。有学者作了深入的研究,认为:爰书可以是受害者自诉、公诉人公诉、犯罪者自告之辞记录,还可以是审理犯罪中的用刑记录、查封罪犯财产的报告书,对案发现场及尸体及物体等进行勘验的鉴定报告书)均为“封守”、“覆”、“有鞠”等方面的法律文书程式;还有发案现场的勘验和法医检验的报告。书中包括了各类的案例,但所述案例皆不用真名,而以甲乙丙丁代替。这表明它选择的是极为典型的案例,用以供官吏们学习,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予以参照。⑻而且《封诊式》从程式要求来看,书中样式规范而全面,总的语言特征是简洁、平实、洗练与客观,直白准确、通俗易懂,昭示着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处理涉法事务的公务文书,在秦朝已取得相当之地位。
2.汉代法律文书
汉承秦制。汉朝的法律文书比前朝更加完善,董仲舒等人提倡“春秋决狱”,从法律实践方面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建立创造了条件,裁判文书开始了引礼为律的做法,把儒家思想渗透至法律实践活动中,使封建法律儒家化。裁判理由的论证,也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如汉《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七》摘录董仲舒《春秋决狱》云:“时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曰:‘螟蛉有子,螺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⑼将律令规定的父为子隐扩大解释至养父子之间。
汉朝实行州、郡、县三级司法体制,逐级上告。法律文书也开始严格按程序制作。起诉后要经过“鞠狱”(审讯)、“断狱”(判决)、“读鞠”(宣判)、“乞鞠”(上诉)等程序,每一程序,均有相应的法律文书。
汉朝时出现了自言文书。原告向官府提起诉讼称“自言”。但“自言”并非一种口诉行为,而需要递交书面文字。自言文书理应有程式要求,据居延汉简推断,大约需写明自言者的身份、籍贯、爵位、姓名、年龄,接着罗列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姓名及发生争议时的标的和价值,最后说明对方当事人现任之职。⑽汉朝还出现了所谓“诏所名捕”的追捕诏书,“诏”,诏书;“名捕”,指名追捕,诏所名捕是皇帝下诏书指名追捕者,大致相当于今天的通缉令。捕亡律中对追捕诏书的内容有所规定,要求写明被捕人的籍贯、年龄、长相、身高、肤色以及名、字等,并叙述其“初亡”(当初逃跑)时的具体情况、犯罪的主要事实、同案犯情况以及追捕的办法和范围,捕后如何处理等。
汉朝的法律文书种类较为齐全,表述清晰流畅,言辞简练平实,用语通俗易懂,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模式,为后来法律文书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唐宋——古代法律文书发展的繁荣期
唐宋两朝,我国封建社会达到鼎盛,经济发达、国力强盛、文化繁荣,在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下,法律文书遇到了千载难逢的大发展时期自在意料之中。
1.唐代的法律文书
唐朝大兴科举,考试“拔萃”一科要求考生“试判三则”,士子们为考取功名,十年寒窗,饱读诗书,因而他们制作了大量拟判,以提高自己写作判决书的水平。这些拟判,文辞典雅庄重、表达准确清晰、说理充分有力,且多用骈体,故而唐朝保留下来大量的判词。流传至今的唐代拟判,篇目众多,其中我国第一部拟判专著《龙筋凤髓判》四卷,编者是唐代的张簇(字文成,号浮休子,盛唐时著名文学家);白居易(公元772年——公元846年,字乐天,中晚唐时大诗人兼政治家。贞元十六年中进士)的《白氏长庆集》中亦有《甲乙判》拟判百篇;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也包含有数量可观的判词。拟判的大量出现,使唐朝判词的制作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对此后我国古代判词语言风格的形成影响深远。
不容否认的是,由于拟判的风靡,讲求文采之风盛行,唐朝判词的缺陷与不足明显地显现出来:判词中辞藻华丽、典故深奥、堆砌满篇,却忽略了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明,从而影响了裁判文书的适用性。       
唐律对案件的起诉与受理也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向官府告诉,应向官府呈交“辞牒”,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诉状。当事人首先应向被告所在地的县衙起诉,诉状须注明年月,指陈事实,不得称疑。若对第一审衙门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应向原审衙门申请发给“不理状”,并以此为凭,由下至上逐级向上一级衙门上诉。依照当时的律法,当事人的口供是最重要的证据,为了取得供词,唐律允许拷讯,并且确定了法定的拷讯程序。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当时刑讯笔录的制作也十分发达。
2.宋代的法律文书 
宋朝的科举制度与唐朝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科举选拔人才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出现了中国科举史上的人才高峰。另一方面,宋朝的商品经济较为活跃,所以当时的民事立法相比前朝有了大规模的发展,于是法律文书的制作也有了新的内容。
宋朝保留下来的判词绝大多数为实判,且经由唐中后期的散文化运动,已由骈体判变为散体判。实判专著——《名公书判清明集》(此书国内已失藏,是近代从日本发现而影印回国出版的),全书收有判词117篇,多出自名家之手,且皆为散体判和实体判。该书所收之判均为散体,每一书判均有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姓氏,书判反映的事实皆包括诉讼双方的诉讼请求和官府的查证认定,最后援引法律,斟酌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情理作出判决。
宋朝判词不但保持了唐朝判词重视说理、表述准确精练等特点,而且其实判性质决定了宋朝判词十分重视事实、情理的分析。这种风格影响了明、清判词的制作,进而确立了散体判词的主体地位。这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律文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为其后明清散体判的逐渐盛行作了极好的铺垫。
宋朝对诉状的格式和内容有了严格限定。《宋刑统》卷二十四《斗讼》规定:诉状须注明年月,指陈事实,不得称疑,且要写明告诉人的姓名,不能投匿名状。制作书状,须使用官府颁发的印子。当事人的诉状稍有不合则不予受理。黄震《黄氏日抄》卷78《词诉约束·词诉条画》 曾记载“不经书铺不受,状无保识不受,状过二百字不受,一状诉两事不受,事不干己不受,告讦不受,经县未及月不受,年月姓名不实不受,披纸枷木枷、自毁咆哮、故为张皇不受,非单独无子孙孤孀、辄以妇女出名不受”。在宋代,案件受理的条件确实苛刻吧!普通百姓涉诉往往需请人代书诉状。当时设有经由官府批准的专门机构——书铺代写诉状。此种书铺受官府监督,并对所写诉状负责。⑾总之,唐宋以判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法律文书的兴盛沿革,使准确、平实、有固定程式的法律文书语体特征更加显著,标志着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律文书正处于发达阶段。
(三)明清——古代法律文书的发展成熟期
1.明代的法律文书
到了明朝,中华法系的法律文书已基本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从程序上看,判词已有审语与看语之分,对自己有权处理的案件,裁判者拟具判词后即可宣告,称为审语;对自己无权判决的案件,则拟具判词后尚需转呈上级审核批准,称为看语。从内容上看,判词中案件事实、判决理由、根据及裁判结果一应俱全 , 并且成为有机联系的整体;从表达上看,判词叙事清楚、说理充分、文理通顺,从语言上看,判词字斟句酌,遣词造句极为严格,且用语平实。
这一时期的判词,流传下来的主要有李清的《折狱新语》,祁彪佳的《莆阳谳牍》,张肯堂的《萤辞》等。其中现存惟一的一部明朝判词专集——李清的《折狱新语》,收录判词230篇,是作者在宁波府推官任内审理各类民刑案件的结案判词,是当时的地方司法实录。该书骈散结合、清楚明白、简单扼要、夹叙夹议、前呼后应,既切适用也文辞优美。
2.清代的法律文书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清朝,处于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化的承上启下的重要历史变革时期。清朝的法律,也是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清朝保留至今的判词更是卷帙浩繁,判词专集有《樊山判牍》《陆稼书判牍》、《于成龙判牍菁华》、《张船山判牍》及《清朝名吏判牍选》等。另外,清代的档案材料中也收录了大量的判词。清朝的判词多为实判,语言表述有的用骈体有的用散体。由于个案的不同,有的判词重在认定事实和分析、说明;有的判词重在分析和评价,对争议事件根据法理、法律进行条分缕析的剖析,并据以裁判。这一时期的判词讲究用词,注重援引律例分析案情,达到完善之境地。
清代判词的程式化程度更高。卷首以“审得”开始写出案件事实,用“照得”开头据案说理,用“判道”表示判决部分开始,还有用“此判” 结束判决部分和判词全文。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实行逼供,任意出入人罪,草菅人命,不允许当事人申辩,诉讼中更没有辩护人,于是,在民间产生了一种阶层人士,私下为打官司的当事人撰写状纸指点讼路。由于封建专制不承认这一阶层人士的合法身份和地位,被贬之为“刀笔邪神”和“刀笔吏”。他们写状子字斟句酌,再三推敲,“字字超群,句句脱俗,款款合律,言语紧切,事理贯串”。⑿古代每一个时期的法律文书,都“像一尊尊活着的化石,凝结了真实而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蕴含着一帧帧古代社会生活的真实画卷” ⒀。
古代法律文书到明清渐趋成熟后,又随着汉语的发展和规范,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逐渐演化为事实清楚、论理充分、语言简练、骈散结合、文情并茂的文学佳品,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法律文书。
 
四、清末——古代法律文书的嬗变期
1840年,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逐步传入中国,清政府借鉴外国法律文书的制作经验,开始变法修律。清末宣统年间,由奕劻、沈家本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吸收了国外法律文书的经验,对刑事、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刑事判决书须载明:
(一)罪犯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
(二)犯罪之事实;
(三)证明犯罪之理由;
(四)援引法律某条;
(五)援引法律之理由。
民事判决书须载明:
(一)诉讼人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
(二)呈诉事项;
(三)证明理由之缘由;
(四)判之理由。
自清宣统年间奕劻、沈家本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规定了刑事、民事法律文书“定式”以来,使得过去语词骈俪、文情并茂的文学作品似的古代法律文书受到巨大冲击,中国古代演变了几千年而形成的中华法系法律文书逐步解体,取而代之的是结构统一、格式规范、内容特定、语言平实的程式化的法律文书。从此的百余年来,法律文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探索,“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都对不少法律文书的制作内容、项目作出了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的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就制订了一套《诉讼用纸格式》,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诉讼文书格式。其后的半个多世纪,除了“文革”期间,我国公、检、法、司机关从未停止过对法律文书的建设、研究、规范、改革工作,都把法律文书的改革、规范工作作为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办案质量乃至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⒁现在的法律文书已经逐步向实用化、规范化迈进。 
清朝末年出现的现代法律文书模式,开启了中国现代法律文书的先河,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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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刘星·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M]转引自《吕氏春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
⑻潘庆云·法律文书学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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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徐世虹·汉代民事诉讼程序考述[J]·政法论坛·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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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潘宇·明代讼师秘本研究[J]·美中法律评论·2004.12)
⒀武树臣·寻找最初的独角兽——对“廌”的法文化考察[J]·河北法学·2010(10)。
⒁刘慧明·审视“体制内”的法律文书改革[J]·政法学刊·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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